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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帖时间:2025-04-05 07:19:46

就算律师和法官经常超越法律的文字,但是文本自身明显是分析的起点。

也见Monahan/Walker, Social Authority: Obtaining, Evaluating, and Establishing Social Science in Law, U. Penn. L. Rev. 134 (1986), 477; 更早的论述参见L?wenstein, Verfassungsrecht und Verfassungspraxis der Vereinigten Staaten, 1959, 600; 那些法律上有创造性的判决所用的证明,都是社会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论证远超法学的论证,但这也是它们后来遭受批评之处。这种选择标准是以意志为转移的,所以,一个事实并无法对社会实效性提供一个普遍客观的说明,因为它取决于一个主观的事先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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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用经济理论模式导致了其他的后果。只是,这里的比较和检验是交由一种规范性探讨来作出的,这种探讨可以在综合的层面上由法律人所支配。然而,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把事实调查和评价权委托给立法者,在这里它没有采用委托模式。(四)小结 社会数据、社会事实或者实效问题这三者对宪法解释的影响并无普遍适用的方法可循。[61]但是,在内容上代替受到批判的法的应该是什么?经验虽然提供了在判例法思维中缺少的理性的认识根据,但是却不能奠立起任何规范性的必然性。

这份辩护状中只有两页是在阐述法律问题,而有113页是在引用长时间的工作对妇女健康影响的调查数据。然而,综合思维也好不到哪去。[15]即本文开篇所述的武力行使三原则。

[4]http://www.ndl.go.jp/constitution/etc/j01.html#2,2014年7月2日访问。[13]前引[6],野中俊彦等书,第170页以下。具体说来,日本政府对第9条的有权解释主要包括以下要点:[14](1)日本保留自卫权。而临时行使又包括两种情况:一为某个第三国以集体自卫权作为其使用武力的主要理由。

[35] 在日本,由于宪法第9条与自卫队和安保体制的存在之间存在巨大偏离而使得宪法解释无论是在政府层面上还是在学说层面上都非常活跃,因而围绕着宪法解释也就产生了多种学说。[34] 三、宪法解释的界限及其超越 成文宪法由于强调宪法规范的安定性而往往会引发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偏离,这就是宪法稳定性和适应性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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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这里,我们有必要对这一条款的涵义予以明确。就目前的日本宪法学界来说,围绕宪法解释,尤其是第9条的解释主要存在着严格解释论与宪法政策论两种宪法解释方法之争。法律解释首先是关于实定法的,因而人们必须知道法的实际。[10]前引[6],野中俊彦等书,第165页。

原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例如,清宫四郎就曾经将认同自卫队合宪的解释称为冒牌解释,[39]宫泽俊义也认为自卫力合宪论无论怎么考虑,也还是超越了解释的界限,只能称之为诡辩。[42]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出现了被称为宪法政策论的有力学说。[23]前引[20],余民才书,第65页。

一、《日本国宪法》第9条及其解释 《日本国宪法》具有三大基本原则:国民主权原则、人权保护原则以及永久和平主义。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即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员国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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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一般而言,政府如果脱离了这样的考虑而随意对以往的宪法见解予以变更的话,那就只能说它不再是具有这种性质(宪法解释)的东西了。[27]前引[20],余民才书,第75页以下。

[27] 由此可见,集体自卫权与单独自卫权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允许一国在本国没有受到武力攻击的情况下对另一国宣战或采取军事行动。因此这一句实际上是重申日本放弃一切战争。[40]宮沢俊義「賽は投げられた」(『憲法論集』(有斐閣,1978年)所収)453頁,转引自前引[33],三並敏克文。[6]这一政府解释就属于实质放弃说。在这种情势下,唯一的解决途径就是交由日本国民进行决断。这一表述与麦克阿瑟草案的表述是基本相同的。

[9]前引[8],芦部信喜书,第51页。这也是当今日本宪法学界的通说。

国の交戦権は、これを認めない。(2)除此之外没有其他适当的排除手段。

[8]第1款全面放弃说认为第1款不仅放弃了侵略战争,而且是对包括自卫战争的所有战争全面放弃。[8]前引[6],野中俊彦など、165-167頁。

可以看到,即使是日本以往的政府解释也从未主张日本得进行自卫战争和保有自卫战争力量,而只是主张以非战争的形式抵抗对日本的入侵和保持必要最小限度的实力。[33]应该认为,虽然集体自卫权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赋予会员国的权利,但是日本已经通过宪法第9条放弃了这一权利。[21]前引[19],詹宁斯、瓦茨书,第309页。正是因为这一宪法修改程序非常严格,所以要想达到修改宪法的目的是非常困难的。

尽管对于有权解释机关到底是在创造规范还是在选择规范仍存在不同见解,但是大多数学者对于法律解释是将法律条文置于法的整体之中作为规范予以妥当的确定以及这一行为并非纯粹客观的认识行为还是可以达成一致的。例如美浓部达吉在1947年出版的《日本新宪法精义》中对第9条进行解释时说,有权进行自卫战争乃一国生存之所必须,所以在日本之前未尝有一国曾放弃过进行自卫战争的权利,唯独日本因为接受了波茨坦宣言的缘故,做了世界上没有前例的绝对抛弃战争的宣言。

例如2004年前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在回答参议员藤末健三关于集体自卫权的政府见解的质问时在答辩书中就明确承认,政府对于集体自卫权一向持否定态度,同时本届政府也将尊重政府关于在宪法第9条下不得行使集体自卫权的一贯立场。[11]根据这一学说,虽然第1款仅仅放弃了侵略战争,但是由于第2款规定不保持战争力量及否认交战权,因此自卫战争是无法实行的,其结果就是自卫战争也被放弃。

如果不进行扩大解释,那么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将永远存在而无法消除。如上所述,集体自卫权在国际法上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就是《联合国宪章》第51条。

[28]藤末健三参議院議員の『集団的自衛権についての政府見解等に関する質問主意書』にたいする答弁書第九号内閣 参質一六三第九号,http://www.sangiin.go.jp/japanese/joho1/kousei/syuisyo/163/touh/t163009.htm,于2014年7月6日访问。修改关于集体自卫权的宪法解释的问题不仅成为了日本财政各界的热门话题,自民党国防委员会甚至提出了行使集体自卫权的三种措施:修改政府见解、修改宪法、国会通过决议。这一学说强调宪法的适应性,主张不拘泥于宪法条文的文字表述而对宪法做最大限度的弹性解释。[1]阁议废除了日本政府以往主张的武力行使三原则[2]而代之以新三原则,即认为在满足以下3个条件时,日本自卫队可以进行包括单独自卫权、集体自卫权和集团安全保障等3种在内的武力行使:(1)除发生针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外,发生针对与本国具有密切关系的他国的武力攻击从而威胁到本国的存亡、产生明显的从根本上危及国民的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权利的危险。

其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被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二、自卫权与集体自卫权 为了进一步明确安倍内阁新解释对以前的政府解释所做出的超越,我们有必要集中分析一下其中涉及到的两个核心概念———自卫权与集体自卫权。

根据宫泽俊义的上述分析,宪法政策论过于偏向于宪法解释的下限,因此是一种有失偏颇的宪法解释方法,是难以令人赞同的。[31]深瀬忠一『戦争放棄と平和的生存権』(岩波書店、1987年)176-177頁。

[22]此外,我国学者还认为,联合国会员国行使自卫权所采取的行动应向安理会报告,并不得影响安理会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权。相应地,内阁法制局的宪法解释权也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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